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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蔡建福与朱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福,朱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70号原告:蔡建福,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大余县,被告:朱刘芳,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蔡建福与被告朱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蔡建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蔡建福负担。审是判是员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