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蔡建福与朱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福,朱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570号原告:蔡建福,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大余县,被告:朱刘芳,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原告蔡建福与被告朱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蔡建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蔡建福负担。审是判是员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