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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拓某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拓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拓某、王某。申请执行人武某与被执行人拓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0281.75元及案件受理费67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某以生产、生活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已给予其司法救助款人民币10000元,现继续对其救助12000元,并已领取。申请执行人武某以二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提出刑事自诉,本院依法决定对二被执行人予以逮捕。被执行人拓某于2017年3月24日被抓获,并于2017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