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55邹德光与王诗淳、顾文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光,王诗淳,顾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德光,男,汉族,农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诗淳,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顾文亮,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邹德光与王诗淳、顾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诗淳目前怀有身孕四个月,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张加同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