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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淑梅与刘海波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梅,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梅,女性,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东太平村5组被执行人:刘海波,男性,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景阳村2组本院在执行徐淑梅与刘海波人格权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如期报告财产。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无结果,并通过各协助机关窗口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