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淑梅与刘海波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梅,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梅,女性,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东太平村5组被执行人:刘海波,男性,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榆树市黑林镇景阳村2组本院在执行徐淑梅与刘海波人格权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如期报告财产。通过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无结果,并通过各协助机关窗口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库,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