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与黄忠文、凌海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黄忠文,凌海萱,黄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2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负责人:张宝元,该行行长。营业场所: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号。被告:黄忠文,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被告:凌海萱,女,1989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被告:黄平,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诉被告黄忠文、凌海萱、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