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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邱福斌与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福斌,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813号原告:邱福斌,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冰,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全民创业基地水源街5号。法定代表人:高利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米易县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政务中心2楼。法定代表人:曾强文,系该局局长。原告邱福斌与被告银川万润节水灌溉有限责任公司、米易县水务局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邱福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福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峻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