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会清与颍上县人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清,颍上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清,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甘罗路566号。法定代表人:沈小雷,该医院院长。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48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颍上县人民医院在银行的存款7095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