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衡阳市珠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自动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