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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衡阳市珠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自动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