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荣中装饰工艺织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吴江市荣中装饰工艺织造厂,吴江市华超纺织后整理厂,虞学忠,王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织庄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虞学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诉讼代表人:王勤,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吴江市荣中装饰工艺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桥北村。诉讼代表人:李荣林,该厂投资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华超纺织后整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组,确认送达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万亚广场2229室。诉讼代表人:彭丽华,该厂投资人。原审被告:虞学忠,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王红梅,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吴江市荣中装饰工艺织造厂、吴江市华超纺织后整理厂、虞学忠、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798元,减半收取23899元,由上诉人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祁锋审判员 谢坚审判员 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