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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勇与范茂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范茂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952号原告:曾勇,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湘永煤矿五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全,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茂宽,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曾勇与被告范茂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茂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对原告的欠款本金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2015年7月31日签下借条。原告于当天在中国民生银行万达广场支行向被告汇款1万元。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个人汇款业务凭证一份、业务受理单一份。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该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7年4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直至庭审结束仍未能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该逾期利息利率应以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茂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勇偿还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在年利率6%的范围内自2017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曾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曾勇已预交,由被告范茂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