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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0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0005沈百成与常如友、吴志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百成,常如友,吴志美,江苏万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005号之一原告:沈百成,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常如友,男,195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吴志美,女,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江苏万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3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郭飞。原告沈百成与被告常如友、吴志美、江苏万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沈百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百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百成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百成负担。审 判 长  尹建林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