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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316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志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起,被告人余某某租赁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工业区自编8号宏祥皮具厂为生产点,雇佣工人在上址大量生产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和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同年4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将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手袋的余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80个、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177个及生产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手袋中,其中假冒“PRADA”注册商标手袋56个,共价值人民币714500元;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159个,共价值人民币277705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称其是受雇于他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余某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⒉被告人余某某不是老板,是否认定从犯由法庭认定。⒊本案情节轻微,皮包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损失。⒋被告人余某某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其也是为了维持生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被告人余某某以本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工业区自编8号宏祥皮具厂为生产点,雇佣工人在上址大量生产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和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同年4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上址将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手袋的余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80个、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177个及生产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假冒手袋中,其中假冒“PRADA”注册商标手袋56个,共价值人民币714500元;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手袋159个,共价值人民币27770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28日16时许,其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新科工业区自编8号的宏祥皮具厂上班时,有派出所民警过来检查,发现有大量的名牌皮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就将其和工厂的工人余某乙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工厂生产这两个牌子的皮包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其是这间工厂的老板,是在2016年3月份开始制造的。从制造到现在一共是销售了100多个假冒产品,都销售到三元里了,是有客户要其就送出去,客户通过其工厂找到其的,其没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假冒皮包的生产模板是客户提供的、原料的也是客户送过来的,其只是赚取加工费。之前和客户谈好,制造好的成品其会按照客户的要求发货出去,但是被抓时客户还没有给其发货地址,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销售过上述的假冒皮包。⒉证人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8日16时许,其在广州市白云区自编8号宏祥皮具厂仓库上班时,有警察进来盘查,警察在仓库里查获有BOTTEGAVENETA和PRADA商标的皮包一批,警察怀疑这两个牌子的皮包是假冒注册商标,后警察就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其是在2016年4月25日进来这里工作的,才进厂工作三天。其是在仓库负责皮包包装的,其负责包装的是BOTTEGAVENETA和PRADA这两个牌子的皮包。警察查获了BOTTEGAVENETA牌子的皮包177个,PRADA牌子的皮包80个。宏祥皮具厂生产这两个牌子的皮包没有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证明等资料。是老板叫其过去帮忙的,每月工资2500元,工厂的老板是其亲叔叔,叫余某某。经辨认,证人余某乙认出被告人余某某就是广州市白云区新科工业区自编8号宏祥皮具厂的老板。⒊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的时候其到白云区人和镇跑业务的时候,在人和墟地铁口买了一个PRADA的包包,回到家发现该包包是假货。2016年4月10日其去龙归附近跑业务的时候,路过一家名叫宏祥皮具厂的门口时看到他们在发货,发现和其在人和地铁口买的PRADA的包包是一样的。于是其来到人和派出所反映了情况,并请求公安执法人员协助处理。2016年4月28日16时许,其和民警来到宏祥皮具厂,发现有两个男子,民警马上上前将这两名男子控制住。民警并在这个窝点里查获假冒BOTTEGAVENETA皮包共177个和PRADA皮包共80和制假工具4个。经辨认,证人孔某某认出被告人余某某就是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的其中一名男子。⒋涉案赃物的照片,证实赃物的特征情况。⒌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PRADA”、“BOTTEGAVENETA”均系注册商标。⒍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80个、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皮包177个及生产工具一批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在未获得“PRADA”、“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⒏现场勘验笔录及涉案现场的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新科工业区自编8号宏祥皮具厂。⒐被告人余某某的到案经过,证实抓获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归案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⒑涉案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皮包经鉴定价格为714500元,假冒“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的皮包经鉴定价格为2777050元。对于被告人余某某提出其受雇于他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余某某受雇于他人的情况仅有余某某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余某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是涉案工厂的老板,对此其又无合理解释,证人余某乙证实其由余某某招聘至该厂工作,余某某为该厂的老板,本案证据反映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足以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余某某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余某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及生产工具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