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郭宏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兵,郭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执行人郭宏,男,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在李海兵申请执行郭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与榆劳仲裁字(2016)552号裁决书中的被执行人不符,并该案已在本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