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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郭宏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兵,郭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被执行人郭宏,男,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在李海兵申请执行郭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与榆劳仲裁字(2016)552号裁决书中的被执行人不符,并该案已在本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海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瑞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