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家云与何海、何延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云,何海,何延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云,房县星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何海,房县总工会职工。被执行人:何延燚,个体工商户,(系何海之子)。本院在执行李家云与何海、何延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家云于2017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家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