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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家云与何海、何延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云,何海,何延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家云,房县星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何海,房县总工会职工。被执行人:何延燚,个体工商户,(系何海之子)。本院在执行李家云与何海、何延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家云于2017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家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