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包松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刘锐,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包松,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煌佳基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刘锐、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9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锐、包松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锐、包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锐、包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锐、包松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