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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明兵与马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兵,马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兵,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马振国,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赵明兵与马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振国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赵明兵偿还借款100000元;二、向赵明兵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赵明兵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赵明兵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