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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邵桂侠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863号申请执行人邵某,女,1953年5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某1,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某2,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高某3,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高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68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高某3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待占地补偿款到位后,被执行人一次付清全部债务。现因补偿事宜未落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