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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永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02号罪犯黄永兵,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1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黄永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永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黄永兵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