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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裴桂秀、林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桂秀,林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裴桂秀,女,汉族,生于1996年9月22日,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林兴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裴桂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570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兴国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兴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