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裴桂秀、林兴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桂秀,林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裴桂秀,女,汉族,生于1996年9月22日,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林兴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裴桂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570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兴国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兴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