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5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邓梦与张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梦,张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初1790号原告:邓梦,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张晋洲,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邓梦与被告张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晋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晋洲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陆续借款15万元,并承诺2016年10月15日前归还5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7年归还。但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归还原告21400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剩余借款,并明确表示不再归还剩余借款,现在拒绝与原告沟通、联系。张晋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邓梦提供的如下证据:1、齐鲁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一份;2、支付宝账单详情手机截屏四张;3、借条一份;4、被告书写借条时的照片一张;5、支付宝聊天记录手机截屏一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邓梦通过XBUS向张晋洲账户转款5万元。同日,邓梦通过支付宝向张晋洲转款1万元。2016年6月22日邓梦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张晋洲分别转款1万元和4万元。2016年7月5日邓梦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张晋洲分别转款1万元和9000元。2016年7月15日张晋洲向邓梦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邓梦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用于资金周转,并协商还款,计划如下:壹:伍万元在协议签订日三月内偿还清。贰:壹拾万元在协议签订日一年内偿还清。叁:如借款人拒不归还,可采用一切法律手段,其它事项协商解决。张晋洲2016.7.15”。庭审中,邓梦自述以现金形式向张晋洲支付借款2万元。2016年10月13日张晋洲偿还借款21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邓梦提交的齐鲁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及支付宝账单详情手机截屏证实其履行了向张晋洲支付出借款的义务,同时邓梦主张其以现金方式向张晋洲支付借款2万元,符合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及交易习惯。2016年7月15日张晋洲出具借条对借款数额予以确认,同时对还款期限作出承诺。因张晋洲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邓梦持上述证据诉至本院,要求张晋洲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邓梦自认张晋洲自出具借条后偿还了21400元,并从借款总额是予以冲减,于法有据。张晋洲经本院合��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晋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邓梦借款12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张晋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