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玉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芝,女。被执行人:赵玉民,男。申请执行人张玉芝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张玉芝与赵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履行给付标的款5066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上述标的款5066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张玉芝与赵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173号案件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