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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宾县公安局与王忠福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公安局,王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洁,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忠福,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公安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公(三宝)行罚决字〔201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限期为六个月,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机关应当在当事人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宾公(三宝)行罚决字〔201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给王忠福,宾县公安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宾县公安局作出的宾公(三宝)行罚决字〔2016〕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