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许守英、周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许守英,周洪军,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5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沛城汤沐路35号。负责人:张学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锡海,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廷沛,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沛县。被告:许守英,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周洪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沛公路。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许守英、周洪军、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计26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