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洪宝与被执行人张国学、吴桂晶、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桂晶,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丽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洪宝与被执行人张国学、吴桂晶、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张国学、吴桂晶、王丽波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洪宝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21元)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恢203-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丽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的存款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21821元。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执行款2182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洪宝。申请执行人李洪宝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潘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学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