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114成群与成建、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群,成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1114号原告成群,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成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成中宾馆)。被告XX,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成群诉被告成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建、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群诉称:被告成建和XX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30日,被告成建因装潢宾馆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月息3分,口头约定随要随还,但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万元,并承担约定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成建、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成建向原告成群出具借条借款5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今借人成建(月息3分)2014.1.30”。借贷关系发生后,被告XX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10月21日、12月31日向原告各还5000元,原告成群在借条的背面注明“2016年9月13日收到成建还款5000.00元成群(本金还剩肆万伍仟元45000元)成群;10月21日收到成建还款5000元成群(本金还剩肆万元正40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XX向原告还款的5000元,原告成群认可是偿还的本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成建、XX追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成建和XX于1997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5日,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的被告成建出具的借条、被告成建、XX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成群与被告成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有被告成建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成建对该借款本息应予清偿。该债务是发生在被告成群和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XX对该借款本息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由于原告和被告成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XX已经偿还原告本金15000元,应冲减原告主张的本金。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建、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成建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以本金5万元计算;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以本金4.5万元计算;从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4万元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5万元计算)。二、驳回原告成群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成群负担300元,被告成建、XX负担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审 判 长 唐春兰审 判 员 崔春玲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