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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某与谢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谢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86号申请人熊某,女,土家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某,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熊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9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已执行40134.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9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