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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与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异55号申请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502室。法定代表人吕栋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查光群,行长。被执行人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法定代表人谢瑞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展览馆,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全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与被执行人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03)岸执经字第264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已将(2003)岸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嗣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我公司,请求法院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与被执行人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岸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03)岸执经字第264号案件执行。另查,200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与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第KJAGS040023号),约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将其对对借款人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计4笔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号分别为:FDCL-414-95-7、FDCL-414-95-8、FDCL-414-96-1、(98年)第172号)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双方于2004年9月16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八)。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第KJAGS040023号),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将上述4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双方于2005年2月25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四)。2015年11月3日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申请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中东鄂处2015第073号),约定案外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将其对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11月24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第KJAGS040023号)、《债权转让协议》(信第KJAGS040023号)、《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中东鄂处2015第073号)、《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八)、《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四)、《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关于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情况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江岸支行将其对被执行人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展览馆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嗣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又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将该项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已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故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的承受人,请求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武汉无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03)岸执经字第264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