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与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575号之一原告: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牧西村欧风路南侧二环路西侧。代表人:周福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黄会飞。原告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97元,由原告温岭市瑞迪特电子散热器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