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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爱美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爱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193号原告: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郝宪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文,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系济南绿园物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爱美,女,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东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