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被执行人佘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