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2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罗京与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龙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京,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龙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725号之一原告:罗京,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龙建新。被告:龙建新,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原告罗京与被告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龙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京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