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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德进、王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德进,王爱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129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敏,男,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闫德进,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爱金,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德进、王爱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