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华申请执行上海和佑老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上海和佑老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上海和佑老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合作公路2575号2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红,总经理。赵华申请执行上海和佑老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和佑老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华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被执行人上海和佑老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华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42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