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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佳易与沈阳龙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佳易,沈阳龙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易,男,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龙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佳易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龙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佳易于2017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佳易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佳易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佳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丁玉红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