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荣与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2民初878号原告:王荣,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德,莱阳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炳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秋国与被告莱阳居然之家家居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弘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张明峰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2014版》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被告负担特快专递费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盛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