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冯兴超与司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超,司文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17号原告:冯兴超,男,196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司文化,男,1973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冯兴超与被告司文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立案。原告冯兴超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兴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免交。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