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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东香与李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香,李爱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21号原告:吴东香,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爱菊,女,36岁,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吴东香诉被告李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崇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东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东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