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东香与李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香,李爱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21号原告:吴东香,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爱菊,女,36岁,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吴东香诉被告李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崇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东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东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