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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淑杰与大连阳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终结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杰,大连阳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杰,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黑龙江省拜泉县民乐乡新胜村3组。被执行人:大连阳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999-26号。法定代表人:张大军。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淑杰与被执行人大连阳光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4)旅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