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冬雪、马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03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冬雪被申请人:马春荣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冬雪、马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31日将张冬雪名下枣强信用社城南信用社账户18×××67存款冻结37401.86元,已冻结14000元,未冻结23401.86元,余额不足。2017年4月1日将马春荣名下枣强信用社营业部账户62×××80存款冻结37401.86元,已冻结2401.86元,未冻结35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4月5日将张冬雪名下枣强信用社城南信用社账户18×××80存款冻结37401.86元,已冻结21000元,未冻结16401.86元,余额不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