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建新、张香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新,张香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张香粉,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王建新与张香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香粉址于海上五月花3-2地块2-5#楼1梯28跃29层2804室,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张香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建新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张香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建新的债权为420000元及延迟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