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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咏、张晓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梅咏,张晓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咏,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张晓卫,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咏、张晓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复立案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本院2016年11月17日立案的(2016)湘0104执3682号的执行依据为(2015)岳民初字第05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相同。本院认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终结重复执行,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440号民事判决书由(2016)湘0104执3682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440号民事判决书的重复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