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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安启广、郑新与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9执异20号案外人:安启广,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郑新,女,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45号市政公司3楼、4楼。法定代表人:郑久福,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申请执行人郑新与被执行人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启广于2017年6月9日对本院(2017)新29执恢28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案外人安启广以本案执行商铺不包括案外人申请异议的102号商铺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安启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安启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史 颖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