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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佳琳与李红、朱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佳琳,李红,朱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石佳琳。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朱高云。石佳琳诉李红、朱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红、朱高云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石佳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红、朱高云已全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佳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红、朱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