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继怀与倪文斌、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怀,倪文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772号原告:杨继怀,男,羌族,生于1958年2月25日,住北川禹里乡三坝村。委托代理人:杨胜梅,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文斌,男,汉族,1980年5月6日,住四川省彭山县皇陵乡武陵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负责人:范丹彦,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琼,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继怀与被告倪文斌、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继怀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杨继怀负担。审 判 员 张陈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宇凌书 记 员 母茂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