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顺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55号罪犯李顺发,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咸宁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顺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9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达(2014)闽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33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顺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605分。累计获得表扬8个。月平均消费501元。该犯于上次审理期间���交3500元,于本次审理期间缴交43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票据、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顺发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顺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但月消费较高且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顺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33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