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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毅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毅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519号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屿后南里223号翔辉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41937。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毅彬,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毅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住总物业���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5元,由吴毅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