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朝风与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朝风,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9号之二申请人尚朝风,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91********,女,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南门峡镇七塔尔村***号。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598607,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宁互公路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阳,董事长。申请人尚朝风与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东劳仲裁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尚朝风工资488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尚朝风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海昊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人尚朝风488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东劳仲裁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延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