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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张海旻与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旻,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旻,男,1986年02月2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顾平,男,1972年02月20日生,被执行人: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平。被执行人: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平。汉族,住被执行人: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平。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平。。被执行人: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平。申请执行人张海旻与被执行人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13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759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东1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春 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506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旻,男,1986年02月26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02198602260039,住苏州市姑苏区三元二村1号603室。被执行人:顾平,男,1972年0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202202917,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灵岩五家浜3号。被执行人: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项路村。法定代表人:顾平。申请执行人张海旻与被执行人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13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平、苏州市南开石雕工艺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759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晓东1军2017年6月27日书记员徐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