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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郭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郭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板桥村委会经济综合楼318室。法定代表人:XX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宗林,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祥,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健,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住所经营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289号融汇江山4#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郭健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福建融海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宦溪板桥村委会经济综合楼318室,而其诉称实际住所经营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289号融汇江山4#101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登记地的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