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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娟。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发。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740632.1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1.50。调解书生效后,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宝鸡固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6189.6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